經營范圍
一、建筑工程(施工總承包.一級)
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
(1)高度200米以下的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;
(2)高度240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。
二、水利水電工程(施工總承包.二級)
可承擔工程規模中型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和建筑物級別3級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,但下列工程規模限制在以下范圍內:壩高70米以下、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50MW以下、水工隧洞洞徑小于8米(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)且長度小于1000米、堤防級別2級以下。
三、市政公用工程(施工總承包.二級)
二級企業: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
(1)各類城市道路;單跨45 米以下的城市橋梁;
(2)15 萬噸/日以下的供水工程;10 萬噸/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;25 萬噸/日以下的給水泵站、15 萬噸/日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;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;
(3)中壓以下燃氣管道、調壓站;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;
(4)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;
(5)斷面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;
(6)各類城市廣場、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;
(7)單項合同額4000 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。
四、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(施工總承包.二級)
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一級標準及以下公路、單跨跨度<100米的橋梁、長度<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。
五、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(施工總承包.二級)
可承擔單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下發電工程、220千伏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。
六、消防設施工程 (專業承包.二級)
可承擔單體建筑面積5 萬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
(1)一類高層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;
(2)火災危險性丙類以下的廠房、倉庫、儲罐、堆場。
七、鋼結構工程(專業承包.二級)
可承擔下列鋼結構工程的施工
(1)鋼結構高度100 米以下;
(2)鋼結構單跨跨度36 米以下;
(3)網殼、網架結構短邊邊跨跨度75 米以下;
(4)單體鋼結構工程鋼結構總重量6000 噸以下;
(5)單體建筑面積35000 平方米以下。
八、建筑裝修裝飾工程(專業承包.二級)
二級企業:可承擔單項合同額2000 萬元以下的建筑裝修裝飾工程,以及與裝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。
九、建筑機電安裝工程 (專業承包.二級)
可承擔單項合同額2000 萬元以下的各類建筑工程項目的設備、線路、管道的安裝,10 千伏以下變配電站工程,非標準鋼結構件的制作、安裝。
十、環保工程(專業承包.二級)
可承擔污染修復工程、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環保工程的施工。
十一、輸變電工程 (專業承包.二級)
可承擔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送電線路和變電站工程的施工。
十二、施工勞務
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。
十三、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(三級)
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
十四、水資源論證.乙級
可承擔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地表水、電力熱力建設項目地下水的水資源論證業務。
十五、水利行業設計.丙級
可承擔本行業小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業務,包括水庫樞紐設計、引調水設計、灌溉排澇設計、河道整治設計、城市防洪設計、圍墾工程設計業務。
十六、房屋建筑工程監理.乙級
可承擔14—28層;24—36米跨度(輕鋼結構除外);單項工程建筑面積1萬—3萬平方米的一般公共建筑;高度70—120米的高聳構筑工程;建筑面積6萬—12萬平方米、單項工程14—28層的住宅工程。
十七、水利工程監理.丙級
可承擔水庫工程總庫容1千萬立方米以下;水力發電站工程總裝機容量50MW以下;其它水利工程引調水堤防等級4、5級、灌溉排澇流量0.5立方米/秒以下、河道整治面積3萬畝以下、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萬人以下、圍墾面積0.5萬畝以下、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下監理業務。